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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茂隆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020-11-19 2415
一、大壩安全鑒定和工程設計(一)安全鑒定工作存在缺陷。1.未進行安全鑒定或先開工后再進行安全鑒定,鑒定中有作假行為等。在未做安全鑒定的前提下直接進行除險加固初步設計,使初步設計缺乏依據,所采取的除險加固措施,不能完全消除病險水庫存在的問題和安全隱患。2.安全鑒定中對除險加固的必要性未進行充分論證。一些水庫防洪標準不夠、淤積嚴重、原設計功能基本喪失或被其他工程代替、病險嚴重,除險加固技術上不可行,經濟上不合理,完全可以用降等報廢的辦法保證安全,但為了爭取中央資金,也作為病險加固項目上報,未對必要性進行充分論證。3.投入經費少,工作周期短。由于資金緊張,無法開展必要的地質勘探等技術工作。為了搶時間、趕進度、早立項,安全鑒定工作周期短,使得評價承擔單位簡化一些必要的環節。4.基礎資料缺乏。部分項目無勘探實驗資料、水文驗證資料、工程原設計施工資料和運行管理資料,也不做地質勘探,不進行大壩現狀檢查、檢測,安全鑒定依據不充分。5.分析論證和評價工作不深入,安全評價報告質量差。特別是中小型水庫,安全鑒定技術分析方法和手段落后,對病因的分析過程簡單,論證缺乏針對性,編制的安全評價報告質量較差;有的甚至基本無分析論證過程,只有三類壩的結論,安全鑒定工作流于形式。6.安全鑒定成果未經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核查。(二)個別項目前期工作審批立項程序不符合規定。按規定,總投資2億元以上(含2億元)或總庫容大于10億m3的險庫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再編制初步設計。但有的大型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未進行可行性研究,直接編制初步設計。(三)初步設計深度不夠、設計質量較差。1.地質勘探工作達不到初步設計階段要求。部分水庫工程探孔太少或土工試驗組數太少,使其成果的代表性不足。部分水庫分析成果資料不全或不符合常規,個別水庫的安全鑒定作了補充報告,補充了新的地勘資料,物理系數與當時作初設時發生了變化,初設卻沒有及時調整,因此不能保證加固方案的可靠性。2.工程水文資料不夠充分。部分項目依據的水文系列不夠長,代表性不足,直接影響水庫加固規模和標準。一些庫區水文站實測水文資料過短,也沒有收集分析周圍相關地區的實測資料,分析計算出來的設計洪水標準與實際出入較大。3.初設報告缺乏必要的加固方案比較,選定的加固方案不合理。4.技術方案不可行5.施工方法、工藝選擇以及工期安排不當6.故意擴大工程規模,造成投資增加部分項目為了多爭取中央補助資金,減輕地方配套資金壓力,故意擴大工程規模,主要是采取在工程量上打“埋伏”的方式,造成工程總投資增加。7.概算編制不合理一是定額的選擇和取費標準的不同。編制概算的定額依據、編制辦法和取費標準各不相同,有的采用水利部定額,但更多的是采用本省定額。二是初設完成時間較早,投資變化較大。(四)個別項目設計單位資質不夠或單項工程的設計單位無資質。(五)個別流域機構初步設計復核工作不夠嚴格個別流域機構在初步設計復核工作過程中,現場勘查工作不夠深入,造成復核除險加固技術方案時缺乏針對性;對工程概算的審查、復核不嚴格,造成工程投資缺乏經濟合理性;對工程超標準建設、新增建設內容及經營性項目把關不嚴等。(六)重大設計變更不履行報批手續。在除險加固實施過程中,設計方案發生重大變化,大幅度調整建設規模,調整建設項目等,但建設單位不按規定履行報批程序。二、建設管理方面(一)項目法人責任制不落實。1.項目法人責任單位虛化或責任主體不明確。繼續沿用加固工程指揮部模式或成立領
鑒于復合土工膜部分現場觀測成果合成材料在工程應用中具有一定的抗老化能力,故有些國家的某些文件中對其使用年限作了較為寬限的規定,如前蘇聯BCH07-74《土石壩應用聚乙烯防滲結構須知》中規定,聚乙烯土工膜可用于使用年限不超過50年的建筑物。奧地利林茨公司發表的“聚丙烯復合土工膜土工合成材料的長期性狀”一文中的結論寫道:“對聚丙烯的15年以上的現場應用經驗表明,它們的化學和生物穩定性高;織物的最大損壞是在施工中;鋪設以后沒有大變化;……可預期超過100年的穩定性。
導小組的方式組織實施,無專職機構和人員,項目法人責任制無從落實;或是既有指揮部或領導小組,由指定水庫管理單位實施,但不明確權責和分工,遇事互相扯皮推諉。2.機構不健全,人員不落實,管理制度缺失或執行不力,項目法人責任制難以落實。長期不明確項目法人單位的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術負責人,項目法人單位的人員數量、專業結構和素質與承擔工程項目的等級、重要性和技術復雜程度不相適應等。3.對工程的質量、進度、資金使用未進行有效地控制和管理,履行職責不到位,致使除險加固工程項目存在許多問題。(二)未嚴格執行招標投標的有關規定。1.招標方式不合法。未經批準擅自采取邀請招標或者議標的辦法確定施工隊伍,部分項目存在規避招標的現象,有的甚至采取自營方式施工。2.招標文件編制不合法。招標文件中沒有工程量清單、技術條款、設計圖紙、評標標準和方法及必要的商務條款,合同文本也沒有全部采用部辦示范合同文本,僅為合同協議書,無保函文件。3.招標程序及有關評標活動不合法。邀請或競爭招標的投標人不符合法定數量;公告的發布和評標委員會組建不符合有關規定;招標或動中有關程序的時限不符合法定要求;開標后臨時確定評標標準和方法,采取措施排除潛在中標人,降低投標競爭性。等等。不少項目名為招標,實為制定操作。4.投標人或中標人資質不滿足要求;工程施工中部分中標單位存在借殼掛靠、轉包或違法分包等問題。(三)建設監理制落實不到位。1.監理單位資質不夠。2.現場人員數量、專業結構和基本素質,不滿足工程建設監理工作需要。監理單位派駐現場的監理人員持證率低,一般情況下,有20%的人員不具有監理資格,部分監理單位最高有80%的人員無證上崗;監理單位臨時聘請的現場工作人員,既不具備監理資格,又沒有任何專業技能。3.監理工作不規范、不認真履行職責,監理控制不力,不能發揮相應的現場控制與管理作用。不按要求派駐現場監理機構;總監理工程師不駐工地,由其他監理人員代行總監職責。不按規定編制監理實施細則或編制的實施細則過于簡單,不具備可操作性。質量控制不力,不按要求認真履行旁站監控、工程質量平行抽檢等職責,不認真填寫監理日志,監理資料失真。甚至有的還伙同施工單位或項目法人共同弄虛作假,套取建設資金。(四)合同管理部規范,不嚴格實行合同管理。1.編制不規范、內容不全。合同無工程建設內容、范圍和規模,無技術條款、履約保函等要件,僅列合同價或單價。2.鑒定不規范。合同簽訂單位與具體實施單位不一致,合同簽訂人既不是法人代表,又沒有授權委托。部分建設項目合同,無承包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權委托人簽字。協議書上的合同價不是中標價,總價涂改也未蓋公章。3.執行不嚴。合同雙方不認真履行約定的相關義務,超合同或合同外使用建設資金的問題比較普遍三、計劃下達與執行方面(一)配套資金計劃落實不到位,少數省級計劃、水利主管部門擅自越權調整配套資金計劃。(二)工程進度緩慢,建設工期嚴重滯后。四、 資金使用及管理方面(一)概算外或超概算使用建設資金。(二)將國債資金用于非主體工程建設。主要用于支付設計費、監理費、租車費、租房費、咨詢費等費用。(三)擠占、挪用建設資金。(四)財務基礎工作薄弱,會計核算和工程價款結算不規范,現金使用管理混亂。主要表現為財會機構不健全,財務人員素質低、管理制度不完備、核算程序不規范、工程價款結算不規范、大額使用現金和白條抵庫等問題。(五)地方配套資金到位率低。五、工程質量方面 (一)工程病險未徹底消除,存在安全隱患。1.未按設計要求完成主體工程建設,特別是大壩防滲補強灌漿、防滲墻、壩體和泄洪設施加固施工不按設計要求完成。2.部分工程施工質量差。一是施工單位使用的建筑材料不合格,二是工程施工質量不滿足規程規范要求。(二)除險加固項目存在防汛安全隱患。一是工程主要項目未完成投入運行,二是項目跨汛期施工,未制定度汛應急方案,工程度汛存在安全隱患。(三)參建單位質量管理責任意識差,質量管理體系不健全,質量管理工作不到位、工程質量難以保證。項目法人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施工,對工程轉包或違法分包問題不及時制止;不督促監理單位認真履行監理職責;不按規定組織有關單位對工程及時進行驗收等。勘察設計單位未履行職責,不按規定派駐設計代表常駐工地;未參加重要隱蔽工程驗收;對重大設計變更問題不及時提出處理意見等。監理單位不按規定嚴格執行平行檢測和旁站監理;對完成工程量和工程價款結算未履行簽證手續;質量評定復核流于形式;對工程質量未能適時有效控制;對重要隱蔽工程不及時組織驗收等。施工單位違法轉包,以保代管;施工組織管理和質量控制不力;不按照設計要求組織施工;質量意識差,三檢制不落實,不按要求進行質量控制檢測;不進行質量評定或評定結果失真;施工以次充好、偷工減料等。(四)政府質量監督工作不到位。部分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門不按規定對工程建設實施政府質量監督。已開展政府質量監督的項目,政府質量監督機構不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工作流于形式,監管工作不力。Demand feedback